晉政辦發〔2025〕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
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涉企政策服務“一網通辦”“免申即享”“精準直達”,提升涉企政策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精準化、透明化水平,助力我省創優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等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托省級統建、省市縣三級共享共用,集政策發布、匹配、事項上架、申報、審核及兌現于一體的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涉企政策平臺),開展涉企政策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涉企政策平臺是全省涉企政策服務的總門戶。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涉企政策服務職能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涉企政策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涉企政策服務實施部門)應當依托涉企政策平臺開展涉企政策服務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企政策,是指涉及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創新、知識產權、金融發展、稅收優惠、產業支持、人才激勵等領域獎勵、補助、減免政策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廣應用涉企政策平臺作為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創優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工作。
第四條 省審批服務管理局具體負責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的組織、協調和推進,負責涉企政策平臺運維、運營管理和功能升級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山西省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同涉企政策平臺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
省民營經濟局負責發揮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廳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協助解決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重大問題;發揮涉企政策平臺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方面的支撐作用。
涉企政策服務實施部門負責本系統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在涉企政策平臺發布本部門牽頭起草(制定)的涉企政策文件、上架涉企政策服務事項,按職責受理、審核、公示和兌現企業政策申報;負責處理涉及本部門的政策咨詢、投訴和建議;主動依托涉企政策平臺開展政策事前、事中、事后評估。
各市、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組織、協調和推進;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涉企政策服務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加強涉企政策平臺宣傳推廣應用,積極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展示平臺應用成效,便利企業了解和享受政策。
第二章??涉企政策文件發布
第六條 按照“誰牽頭起草、誰發布”“誰牽頭制定、誰發布”原則,由涉企政策文件牽頭起草(制定)部門負責涉企政策文件的梳理和發布。
第七條 涉企政策文件“應發盡發”。
第八條 涉企政策文件牽頭起草(制定)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涉企政策文件清單管理機制,動態更新本部門在涉企政策平臺發布的涉企政策文件,做好涉企政策文件的“廢改留立”工作。
第九條 制定(修訂)的涉企政策文件,應當自文件印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涉企政策平臺發布。原則上應當同步發布文字解讀,鼓勵同步發布圖文和音視頻解讀。
第十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梳理國家部委發布的涉企政策文件,納入本部門涉企政策文件清單,及時在涉企政策平臺發布。
第十一條 已在涉企政策平臺發布的涉企政策文件,失效(廢止)前,不得隨意下線。確需下線的,應當報同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核實,并附詳細理由。
失效(廢止)的涉企政策文件及相關政策解讀,應當自文件失效(廢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涉企政策平臺下線。
第十二條 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應當加強涉企政策庫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涉企政策服務事項上架
第十三條 省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制定統一的涉企政策服務事項梳理標準,指導各級各部門開展涉企政策服務事項梳理工作。
第十四條 按照“誰牽頭起草、誰編制”“誰牽頭制定、誰編制”原則,由涉企政策文件牽頭起草(制定)部門負責編制涉企政策兌現責任清單,逐條明確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并在涉企政策平臺填報有關信息,派發相關責任部門確認。
第十五條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收到確認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在涉企政策平臺確認、完善和發布涉企政策兌現責任清單。
第十六條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對照已在涉企政策平臺發布的涉企政策兌現責任清單,及時開展涉企政策服務事項梳理和上架工作。
第十七條 涉企政策服務事項的梳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簡潔高效、便民利企、責任明確的原則。
第十八條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按照涉企政策平臺統一標準,編制、發布申報指南,清晰列出申報條件、辦理流程、申報材料及要求等要素,明確受理、審核和兌現時限。
同一涉企政策服務事項,在不同渠道發布的申報指南應當與涉企政策平臺發布的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 涉及跨層級、跨部門聯審的涉企政策服務事項,由事項牽頭部門統籌負責事項梳理和上架。協同辦理的部門配合牽頭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無法確定牽頭部門的,由負責最終確認兌現名單的部門統籌負責事項梳理和上架,相關部門負責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采用“免申即享”模式開展涉企政策服務工作。
對采用上級認定文件、行業評定結果等已有可信依據作為政策兌現條件的認定類政策,企業無需申報,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采用“免申即享”模式配置事項要素、編制申報指南或指導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在涉企政策服務事項開始申報前,完成事項在涉企政策平臺的配置、測試和上架。
第二十二條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審核流程,簡化申報材料,減少或取消紙質材料報送,實現政策“能兌”向“好兌”“快兌”轉變。
涉企政策平臺應當實現與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系統的數據共享、業務協同,電子證照、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應當加強涉企政策服務事項質量管理,建立完善審核發布機制。
第四章??涉企政策服務事項辦理
第二十四條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按照涉企政策平臺統一標準起草涉企政策申報通知,并在涉企政策服務事項開始申報前,將正式申報通知在涉企政策平臺發布。
第二十五條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對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完成受理和審核。對未通過受理或未通過審核的申報,應當一次性告知原因。
第二十六條 采用“免申即享”白名單模式的事項,由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核定兌現名單,經企業核實無誤后,予以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按照涉企政策平臺統一標準按時將受理、審核等結果在涉企政策平臺公示。
公示期間,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做好意見建議和投訴收集、核實、反饋工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我省政府財務支付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資金撥付。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取證、核實、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涉企政策平臺發起查詢請求后,財政部門應將資金撥付信息傳至涉企政策平臺。
第五章??涉企政策平臺運營管理
第三十條 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應當牽頭建立涉企政策平臺運營管理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機構為各級各部門提供專業服務,持續提升涉企政策服務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省財政廳應當加強涉企政策平臺運營經費保障。
各市、縣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資金支持本行政區域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工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涉企政策平臺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匯聚融合涉企相關的公共數據、社會數據,建立企業專屬服務空間,通過企業畫像技術,實現涉企政策精準匹配、智能推送;基于多源可信數據的協同核驗和信用承諾制的實施,探索推廣“申報零材料、審核零人工、兌現秒到賬”的涉企政策服務新模式;探索應用智能問答、智能預審、智能導辦等新模式,打造7×24小時在線服務。
第三十二條 原則上各級各部門不得新建涉企政策服務信息化系統。已建的涉企政策服務信息化系統,應當按照涉企政策平臺統一標準,與涉企政策平臺深度對接。
使用行業主管部門統建系統開展涉企政策服務工作的,由系統建設部門負責與涉企政策平臺的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確保涉企政策服務工作的正常進行。使用國家統建系統開展涉企政策服務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行。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務大廳應當設置涉企服務窗口,提供涉企政策咨詢服務,引導、幫助企業通過涉企政策平臺查找政策、申報項目;在醒目位置,放置申報指南等資料。
第三十四條 鼓勵支持涉企政策服務實施部門運用涉企政策平臺數據和公共支撐能力開展政策事前、事中、事后評估,持續提升政策科學性、針對性;將涉企政策平臺作為主要公開渠道之一,對擬制定的政策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 鼓勵支持涉企政策平臺同有關涉企服務平臺(系統)深度融合、互相支持,提升我省涉企服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 鼓勵支持各級各部門依托涉企政策平臺探索創新涉企政策服務新模式,推動“一地創新、多地復用”。
第六章??監督評估
第三十七條 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應當加強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的指導和培訓工作,及時總結推介各級各部門平臺推廣應用經驗作法;加強涉企政策平臺使用效能評估和全省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工作監督。
各級各部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涉企政策平臺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省審批服務管理局應當完善涉企政策平臺政策訴求辦理專欄建設,健全咨詢、投訴、建議、評價閉環處理機制;建立同省政府“13710”系統、“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等的聯動處置機制。
涉企政策兌現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快速響應、限時整改、監督反饋的處置流程,推動清單管理、責任到人、限時辦結;強化與企業的常態化互動溝通,引導企業參與惠企政策制定、實施、調整各環節,提高政策惠企實效。
第三十九條 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各部門應當加強涉企政策平臺數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各級各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統一標準和規定時間發布涉企政策文件、上架涉企政策服務事項;
(二)已在涉企政策平臺發布涉企政策文件、上架涉企政策服務事項,但未依托涉企政策平臺開展涉企政策兌現服務工作;
(三)受理、審核過程中存在長期不審、審而不兌的問題;
(四)審核過程中存在尋租舞弊等嚴重違規違法問題;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涉企政策服務實施部門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家、法人、其他部門和個人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服務對象為自然人的人才獎補、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政策服務工作,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